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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每週鋼鐵報 Vol. 3】大高雄營建餘土管制(土方)——法規定義、處置成本、農地回填與實務防制精進制度

  • 作家相片: Generich
    Generich
  • 2天前
  • 讀畢需時 5 分鐘
土方

在大型科技廠房新建、綠能基礎建設與各項都市發展計畫的生命週期中,除了結構鋼材的採購外,土方工程的階段性去化與合規管理,亦是影響專案工期與營運風險的核心關鍵。大高雄地區因傳統土資場去化容量趨近飽和,一度引發營建土方去化困難、價格大幅波動的「土方之亂」。

為此,高雄市政府成立「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平台」,一方面積極開闢港區作為最終去處(包含南星計畫、港務公司工作海堤、台電灰塘區等,整體規劃收容量達 728 萬立方公尺,預期足供使用至 117 年底),另一方面則透過修訂《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》與精進實施計畫,建立起極為嚴格的流向管制體系。

本文全面整合高雄市政府最新修訂之法規、公聽會要點與現場查驗規範,針對營建土石廢料進行系統性梳理。

一、 土方名詞定義、品質標準與允收項目

營建過程中產出的土石物質,依其性質與清潔度,在法規與實務上區分為具備資源價值的「營建剩餘土石方」與必須依環保法規處置的「營建廢棄物」:

  • 營建剩餘土石方(營建餘土): 指建築工程、拆除工程及公共工程所產生的剩餘泥沙、磚瓦、混凝土塊等,主要分類涵蓋 B1 至 B7 類。  

  • 有用土壤砂石資源: 指營建餘土經暫屯、堆置於依法設立之土資場、砂石場或公共工程暫屯場後,經回收、篩選、分類、加工等再生處理所產出之物。  

  • 營建廢棄物(禁用項目): 若土方混雜生活垃圾、塑料、木材、樹皮等非屬可利用之土石方,則認定為營建廢棄物,必須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等環保法規另行處理,嚴禁混雜運入整地場域。  

  • 品質與防制規範: 進場之 B1~B4、B6 及 B7 類土方必須符合國家「土壤污染管制及監測標準」,並確認無紅火蟻。進場土方如含水量過高,必須在出土端或特定場域經翻曬後始得進場填築。  

  • B5 類特殊規範: 針對混雜磚瓦之 B5 類土方,其品質不得超過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各項有毒重金屬溶出標準」。其中,脫落散布之磁磚含量重量比必須在 7% 以下,且其粒徑需小於 10 公分,申請人必須出具第三方檢驗報告或自行切結(如表三)。  

二、 核心制度對比:港區填築 vs 農業用地回填

為防範不肖業者將未符標準之土方傾倒至農林用地、假借整地之名行棄置之實,主管機關將港區收受標準與農地回填進行嚴格的流向區隔,新制亦全面刪除土資場的轉運功能,防範餘土「洗學歷」假冒來源:

管制項目

高雄港區整地填築規範 PDF

農業用地整地回填規範

適用法規

高雄市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實施計畫  

高雄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

可收受品項

公共/民間工程 B1~B7 類營建餘土、有用土壤砂石資源  

僅限本市合法土資場產出之 B3、B4 等級有用資源(禁用 B5-B7 類)

品質標準

符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、確認無紅火蟻;B5類需驗重金屬溶出  

必須符合「食用作物種植之安全標準」,嚴禁重金屬污染

地形限制

港區填方整地、海堤填築

山坡地範圍及特定農業區不予同意;填土高度不得高於道路或溝頂

三、 科技管制機制與現場查驗程序

為徹底杜絕不實繞場,市府採取全面數位化與實地抽查之雙軌管制:

  • GPS 設備與電子圍籬: 所有載運土石方之車輛必須依規定裝置具即時追蹤系統功能之設備(GPS),並維持正常運作,運輸路線必須嚴格執行再利用計畫路線。出土端(工地)與需土端(收容場)皆劃設電子圍籬,隨車強制採用內政部規定之運送證明文件與電子聯單。  

  • 工地自主查驗節點: 民間工程承造人於出土期間,必須就每次出土作業自行全程錄影備查。並於「第一車出土時」、「出土量每滿 11,200 立方公尺時」及「預定完成出土前」等節點,通報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巡檢。  

  • 現場雙軌抽查程序: 主管機關於收土端採取「入口區目視檢查」與「傾卸區落地檢查」。檢查人員會於高架平台目視受檢車輛,若發現異狀,車輛須配合將土方傾倒於指定位置,由檢查人員手持爪耙或長桿等工具翻攪抽查,若發現夾雜廢棄物則立即要求停止傾倒並原車退運。  

四、 處置費用與保證金標準

土方處置成本包含「管理費」與「保證金」,依工程性質採取差別費率,按車次體積進行結算。實務上以 35 公噸等級砂石車裝載為原則,每車次固定以 14 立方公尺體積進行折算認定:  

1. 管理費計價標準

主管機關每月辦理進場土方之管理費結算,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 15 日內繳納完畢:  

土方來源類別

每立方公尺管理費

每車次折算費用 (以 14 m3 計)

公共工程之營建餘土

  

240 元

  

3,360 元

收容處理場所之有用資源

  

300 元

  

4,200 元

民間營建工程之營建餘土

  

380 元

  

5,320 元

2. 保證金制度

申請人於全部土石方運送完畢、且無違反實施計畫等違規事項後,方可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:  

  • 公共工程: 每件申請案定額繳交 30 萬元。  

  • 民間工程與收容場所: 以進場批次體積數量 11,200 立方公尺為一計算單位。數量在 11,200 立方公尺以下者,保證金以 30 萬元計;超過者,依公式 $\lfloor \text{體積數量} / 11,200 \rfloor \times 30\text{萬}$ 累計計算。  

五、 嚴格罰則與工程停工連動

主管機關強化了行政罰則,將土方違規直接與工程停工及高額罰金進行剛性連結:

  1. 無 GPS 逕行勒令停工: 營建餘土載運車輛若經查獲未裝置 GPS、故意關閉訊號、或未依再利用計畫路線運輸,主管機關除對運輸業者處分外,必要時得直接勒令出土端(建築工地)停工。  

  2. 動用保證金強制處理: 已進場之土方經發現有廢棄物,申請人須於 24 小時內將廢棄物運出。逾期未辦理者,主管機關將動用履約保證金辦理強制運出,每車強制處理費用高達 2 萬元,並得暫停該案土方進場。  

  3. 沒收保證金與停權: 若查獲所載運之土方非產自該工區,擅自將土方運送憑證提供予他案使用者(假冒來源),該批土方應全數運離,主管機關將直接沒收全數保證金,且 1 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之申請案。  


參考資料來源 (Data Sources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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